乌当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四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思想品德、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劳动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学业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六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和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本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相结合的综合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应结合平时测验、实习、实验、作业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应依据完成实习、实验、作业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处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补考,补考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学生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级),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考虑转学或转专业。(一)经学校认可,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班主任同意,由学校和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须经原学校和转入学校的教务处审核签字,报双方学校同意、批准。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毕业年级的学生;(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退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和实习)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和任何津贴。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则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 (一)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五)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六)自愿要求退学者。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准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准谈恋爱。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二)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三)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四)一学期旷课超过100学时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通知家长。允许本人提出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辩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在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实习、实践),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贵阳市教育局统一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历年经过一次补考后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再补一次,均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做出鉴定,达到合格者可撤销处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要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就业的需要,自主择业。凡不按学校要求,参加相应的实习、实践者,学校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给毕业证书。